澄城县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澄城县司法局关于制定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如下:
一、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首次违反或者在农业农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农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澄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5日